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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单位: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集中保险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期满。为了继续做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的参保工作,规范投保程序,降低管理成本,节约财政支出。参照南平市财政局、南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集中保险新一轮参保工作的通知》(南政管[2009]23号)有关规定,经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监察局、财政局、采购办研究决定,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公司为新一轮顺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集中保险供应商。现将做好公务车辆集中保险新一轮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期限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公司独家负责承保顺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参保工作。保险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参保范围
为顺昌县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财政预算内核拨经费和预算外核定经费的车辆);条管单位以自愿加入为原则;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执行。
三、参保险种、限额标准和优惠率
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各参保单位具体投保时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3个险种。车辆损失险按完全重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2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均保额以2万元投保;交强险按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每年一次性投保。保单实行一年一签。
所有车辆保险优惠率统一为30%(除交强险之外)。
对保险期满一年的投保车辆应按年费率计算保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日保费应为年平均日保费)。
四、其他事项
1、人保财险公司根据本通知应主动联系,或接受电话预约,按照规定及时测算投保车辆保费。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核对清承保公司开具的车辆投保测算单、协议单和保单抄件(含车牌、车型、险种、保费、保期、车船税等)。2009年12月31日之后到期的参保车辆和新投保车辆,一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公司负责承保。人保财险公司应主动到单位上门联系,确保到期车辆按时续保。
2、在保险责任期内,以2010年1月1日为基准日,从第二个月开始,人保财险顺昌支公司必须在每个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所承保车辆的有关保费和理赔情况汇总表,报县采购办、县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股。
3、优惠只对车辆单位,不得优惠给个人。事业单位驾驶员安全行车综合奖,按顺委办〔2003〕65号执行,机关驾驶员实行规范津补贴的不执行安全行车综合奖。
4、各单位在支付保费时,县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保险项目、提高投保额的应予以制止。
5、人保财险顺昌支公司应切实承担起已履行投保手续车辆的保险和理赔责任,简化理赔手续,及时支付理赔保险金,为各投保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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