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30 09:33 发布机构:
近几年来,我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绝大部分单位在购置货物时都能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申报、审批。但是,也有个别单位在购置货物时没有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申报、审批。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将纳入政府采购金额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以上调整为2000元以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货物单项或批量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向县采购办申报政府采购。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对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申报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申报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3、各单位购置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应如实填报,严禁单位将购置货物数量化整为零,有意识规避政府采购。
二ΟΟ七年五月二十八日